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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申请

一、标准定义

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它不是独立商标类型、不是荣誉奖牌,而是在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请求核实的一项事实;目的是给知名度高的商标更强保护力度,已注册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

相关公众:对应商品的消费者、同行经营者、销售渠道从业者,不是指全社会所有人。

二、相关法律条款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 “驰名商标” 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国家知识产...。

三、通俗解释

普通注册商标,只保护你注册的那一类商品/服务,别人在完全不相干类别上注册相同/近似商标,一般管不了。 驰名商标不一样:

  1. 被动保护:没有单独的 “驰名商标申报发证” 业务,平时不能主动去申请拿一个驰名证书;只有遇到别人抢注、侵权打官司、提异议 / 无效的时候,你才可以提交证据,请求案子里认定它驰名,用来对抗对方。案子结束,本次认定结论只对这个案子有效,下一次新案件对方不认,你还要重新举证。
  2. 保护差别:没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管住同类商品上的仿冒;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跨类别保护,阻止别人在完全不相关品类抢注近似商标,防止蹭名气、淡化品牌。
  3. 重点红线:不能拿 “驰名商标” 四个字打广告、印包装、放详情页宣传,违规会被处罚。它只是维权工具,不是宣传头衔。
  4. 评判看证据:销售数据、宣传投放、市场覆盖、过往维权记录等综合判断,不是满足某一条就一定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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