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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注销?

一、标准定义

商标注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程序,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注册人主动向商标局申请放弃全部或部分核定商品 / 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二是商标到期,宽展期结束仍未办理续展,由商标局自动注销。注销不属于处罚,不否定商标当初注册的合法性;可以整体注销,也可以只注销一部分商品项目。

二、法律条款摘录

《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三、通俗解释

注销就是商标权利正式 “作废”,分两种:自己主动不要了,或者到期忘了续展、宽展期过完自动作废。 主动注销不用花钱,可以整标注销,也可以只删掉其中几个不用的小项目,剩下项目继续保留;适合清理闲置商标,避免被别人提撤三。主动注销是自愿放弃,不代表商标当初注册有问题。 到期不续展注销,就是续展窗口期 + 6 个月宽展期都错过了,商标直接失效。 关键点区分:注销≠撤销(撤三是别人提申请、被动被拿掉,带有核查压力);注销≠无效宣告(无效是追溯,认为商标本来就不该注册)。 注销生效之后,同样有一年隔离期,这一年里别人提交相同近似商标,商标局一般不核准。 已经质押的商标,不能随便主动注销,要取得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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