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俗称撤三):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公告满 3 年,无正当理由持续没有在核定商品 / 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提交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程序。制度目的是清理闲置囤积商标,盘活商标资源。撤三可以按商品项目部分撤销,不是必须整标全部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 3 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 3 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 3 年后提出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注册下来不是拿到证就永久安稳。如果这个商标挂在名下,连续三年没有真实做生意使用,别人就可以提撤三,把这个商标专用权拿掉。 谁都可以提撤三,不要求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时间起算点是注册公告日,公告满 3 年之后才能发起撤三。 流程是:别人提交撤三申请 → 商标局发通知给商标持有人 → 持有人有 2 个月期限,拿出这三年里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没法使用的正当理由。拿不出有效证据,商标就会被撤销,还可以只撤销没使用的部分商品项目。
注意:单纯许可合同、转让记录、商标证书截图、内部备案记录,不算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使用必须是投入市场、面向消费者的商业使用。 正当理由只有法定那几类,单纯自己忘了用、生意不好没做,不算正当理由。 商标被撤销之后,同样适用一年隔离期,一年内别人新申请相同近似商标,商标局一般不予核准。 被撤三的一方不服,可以走撤三复审,后续还能起诉。


